2012-06-09

在日生活意外處理辦法 (轉自: 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


隨身攜帶身分證件

外籍人士在日本旅遊或停留居住期間,應隨身攜帶護照、在留卡等身分證明文件,以備警察隨時詢問之需,相關證件應該妥善保管。

連結: 在留卡相關資訊網站(中文版/日本法務省入國管理局)

http://www.immi-moj.go.jp/newimmiact_1/zh-TW/index.html

消費糾紛

在日購物前,應對物品價格、機能、事後服務等先有正確認識後再作行購買,一旦發生消費糾紛,因屬私人購物行為,我駐日各處等非關係之第三者並無立場介入,必要時可向消費糾紛諮詢中心洽請協助。

東京都消費生活綜合中心 外語諮詢(英語、中文等)

電話:03-3235-1155 需預約 (預約時為日語)

尋找工作 / 渡假打工

來日渡假打工,最好透過認識之親友介紹;擬透過仲介公司介紹時,除應謹慎選擇合法設立之公司外,應先了解合約及工作內容、性質及相關法規,以避免事後衍生糾紛或觸法。出發前應備妥必要生活費及返國機票費用,切勿僅仰賴雇主提供之工作薪資,以免發生工作糾紛薪資無著時陷入困境。

The Japan Times The Daily Yomiuri等報紙,可提供部分在日工作訊息,以下為相關就業服務網路資訊,惟僅提供搜尋、參考之用,並非我駐日本代表處推薦、或為其背書。選擇工作及簽約時應謹慎。

連結: Work in Japan.com http://www.daijob.com/

連結: GaijinPot.com http://www.gaijinpot.com/

連結: 東京外國人雇用服務中心 http://tokyo-foreigner.jsite.mhlw.go.jp/home.html

連結: 大阪外國人雇用服務中心 http://osaka-foreigner.jsite.mhlw.go.jp/e-toppage.html

勞資爭議

國人擬來日本工作就業時,應事先由雇主代辦取得合法之在留資格,以「免簽證」方式入境日本,依法不得在日工作(包括正式雇用前之試用)

在日本就業,除應理解日本職場文化外,並應充分、謹慎確認契約內容後再行簽署;抵達後切勿將護照或回程機票交給雇主保管。

我駐日本代表處無權介入勞資爭議、調查或介紹工作;必要時可提供律師供選,但無法介入司法程序。簽署契約前務必謹慎確認。

*下列網站提供外國人在日本勞資關係相關諮詢:

聯結:東京都勞動諮詢信息中心(中、英、日文)網站

http://www.hataraku.metro.tokyo.jp/soudan-c/center/c/index.html

(飯田橋中心於每周特定時段提供中文諮詢服務 03-3265-6110)

連結:各都道府縣勞働局一覽網站(日文)

http://www.mhlw.go.jp/kouseiroudoushou/shozaiannai/roudoukyoku/index.html

東京律師會法律諮詢中心(日語預約,諮詢時可要求中文翻譯,須付法律諮詢費用。電話:03-5367-5280)

可以中文溝通之律師名單(聯結「法律諮詢及律師名單」網頁)

遭逮捕及拘留

國人在日本應該遵守當地法律。近來國人因走私毒品在日行竊等,遭捕情形時有所聞,呼籲國人切勿以身試法。以下為在日本因案遭警方逮捕、拘禁時,日方法律規定之基本處理程序資訊,提供必要時參考。

【逮捕後】

依據日本法律,日本警方逮捕或拘禁犯罪嫌疑人,應於48小時內,將犯罪嫌疑人及文書與證物,移送檢察官。

檢察官認犯罪嫌疑人無繼續留置必要,應即釋放;如認有繼留置必要,應於24小時內向法院申請羈押。

檢察官應於羈押申請日起10日內提起公訴,否則應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如有不得已情事,得延長10日。

犯罪嫌疑人可能遭留置、羈押於警察署或看守所。

警察及檢察官偵訊時,原則備有中文翻譯。犯罪嫌疑人具緘默權。

【聯繫律師】

犯罪嫌疑遭逮捕後,可要求透過日本「律師輪值制度」派遣律師安排面會親人及提供法律意見等,僅第一次不收取費用,之後均須自行付費。適用於未遭起訴之前。

犯罪嫌疑人一旦遭到起訴,法院將另為當事人選任國選律師。亦得自聘律師,惟費用甚高。

【對外聯繫】

留置及羈押期間,犯罪嫌疑人禁止使用電話、電子郵件或傳真等對外聯繫,但可與家屬會面,部分警局則同意以書面文字對外通信;「接見禁止」處分期間,僅可與律師面會。

【拘禁及羈押時生活待遇上】

犯罪嫌疑人在遭留置及羈押期間,每日可獲配基本飲食、間斷性淋浴及室內或室外之短暫運動時間。拘禁空間為單人房或多人房。家屬擬遞交生活用品時,必須先向警方確認限制規定。另身體狀況有異時,可要求基本醫療待遇。

【後續司法程序】

犯罪嫌疑人經檢察官確定予以起訴後,將獲告開庭日期並留置於看守所;倘獲不起訴處分,將立即被釋放。因案情之不同,部分當事人雖被釋放,但將被移送入國管理局遣送出境。相關之機票費用須由當事人負擔,必要時洽請當事人家屬支應。

【我駐日本代表處之角色】

我駐日本代表處應我國當事人之需求,可前往關切、探視及協助與國內家屬聯繫,但無法干涉日本司法、無法為我國犯罪嫌疑人要求日方提供高於本地人士待遇之任何特權。

代表處可提供使用中文溝通之律師參考名單,但無法為當事人推薦、選任律師及提供專業法律意見,亦無法介入日本司法體系及要求釋放犯罪嫌疑人。

就 醫

日本醫療費用較我國昂貴,國人來日本從事觀光旅遊、商務活動等短期停留者(長期居留者,可參加日本國民健康保險),行前務必投保醫療、意外等各項保險,以因應不時之需。

我駐日本代表處並未配置專業醫療人員及相關醫療設備,無能力提供醫療專業諮詢,舉凡涉及健康醫療、診療之專業諮詢,均須尋求專業醫師。

以下醫院、診所及牙醫診所等,可提供中文服務。但僅為參考之用,並非代表處推薦、或為其醫療品質、醫療費用背書。病患應謹慎選擇適合個人之醫院、診所

東京都醫療機關諮詢及緊急醫療翻譯

(中、英文等;醫療諮詢:03-5285-8181;緊急醫療翻譯:03-5285-8185)

聯結: 東京都醫療機構搜尋系統

http://www.himawari.metro.tokyo.jp/qq/qq13to16sr.asp

(日語/英語網頁;可勾選中文、台語、診療科別、區域等,搜尋醫院)

【英語/大型醫院】Japan Red Cross Hospital

2-34-10 Ebisu

Shibuya-ku, Tokyo

Tel: 03-3444-1181

Seibo Hospital

2-5-1 Naka Ochiai

Shinjuku-ku, Tokyo 161-0032

Tel: 03-3951-1111

St Lukes International Hospital

9-1 Akashi-cho

Chuo-ku, Tokyo 104-8560

Tel: 03-3541-5151

(醫療費用可能較高)

【中文/診所】(婦產科)林婦產科醫院

電話:03-5155-7747

東京都新宿區大久保2-32-3 (3)

(內科、綜合)高島平劉醫院

電話:03-3931-5311

東京都板橋區高島平

(內科)林內科

電話:03-3988-2773

東京都豐島區東池袋2-20-2(2)

(牙醫)松田齒科

電話:03-3280-4181

東京都品川區東五反田

(內科、眼科)清水醫院

電話:03-3443-0772

東五反田5-27-6 第一五反田大樓3

(內科)三好醫院

電話:03-5337-9871

JR新大久保車站旁

(整型外科)東陽整型外科

電話:03-3699-5843

地下鐵東西線東陽町站

(牙醫)星野齒科

電話:03-3366-0018

JR新大久保車站旁

(整型外科)中峰醫師

電話:03-3364-3936

(綜合)大日綜合醫院

電話: 043-422-1255

千葉縣四街道市大日933

【專業醫療緊急後送台灣業者】病情嚴重時,搭乘飛機危險性高,一般航空公司多不接受病患搭機。惟病患經專業醫師判斷無慮並持有證明時,航空公司多可接受。

病患如擬直接後送回台治療,需洽專業醫療公司辦理,由公司派遣醫護人員隨行、拆飛機座椅或醫療專機等方式緊急後送回台。

以下為專業醫療後送公司資訊。

國際SOS專業醫療後送公司(台北/24小時專人接聽)

電話 : +886-2-2523-2220

童綜合醫院(台中/24小時專人接聽)

聯絡人 :急診部 盧立華主任

聯絡電話 : +886-4-26581919 轉急診部4383

行動電話 : +886-931-119595

  +886-923-119595

在日駕駛

【持台灣駕照,在日本開車】

2008101日起,台灣駕照持有人得免路考及筆試申請換發日本駕照。制度概述如下:

1.      依照日本當局所定的對照表,核發同等級之駕照。

2.      仍需通過視力、聽力等其他體適能檢查及駕駛經歷的確認。

3.      取得台灣駕照後,在台停留期間總計未滿三個月者,不適用此一特例措施。

4.      經由此特例措施而取得日本駕照者,不會沒收其台灣駕照。

5.      上述以外,有關因年齡或駕駛經歷所產生之限制或申請手續等其他事項,均適用現行之日本道路交通法令及相關通知之規定。

6.      辦理申請手續時請準備下列資料:

·         申請書

·         身分證明文件(護照、外國人登錄證等)

·         照片1張(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高3公分、寬2.4公分素色背景脫帽照片。背面請寫上姓名及拍攝日期)

·         台灣駕照(無須再經驗證手續)

·         台灣駕照的日文譯本(無須再經驗證手續)

·         取得駕照後在台灣停留了3個月以上的證明文件(通常為護照或我國入出境紀錄)

·         手續費(在東京都內申請換發普通駕照之費用為4,500日幣)

7.      申請手續中所需的日文譯本,需由下列之任一機構發行:

·         受亞東關係協會委託之台灣的公路監理機關

·         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台北駐大阪經濟文化辦事處、台北駐大阪經濟文化辦事處福岡分處、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橫濱分處、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那霸分處

·         社團法人日本自動車聯盟

8.      申請地點在日本各都道府縣警察局的駕照中心。

·         台日相互承認駕照相關資訊請查閱交通部公路總局網站(www.thb.gov.tw)

【持日本駕照,在台灣開車】

聯結: 日本自動車聯盟(JAF)網站

http://www.jaf.or.jp/inter/taiwan/index.htm

法律諮詢及律師名單

我駐日本代表處主要提供行政救助,無法提供法律專業意見。

可以中文溝通或翻譯之法律諮詢資訊如下(這些資訊僅為參考之用,並非代表處推薦、或為其專業品質、收費等背書)

當事人應謹慎選擇適合自身、專業領域之法律諮詢。

【東京律師會法律諮詢中心】

(電話:03-5367-5280/諮詢時可要求中文翻譯/須付法律諮詢費用/預約時需用日語)

可以中文溝通之律師名單

林陽子律師:03-5550-3611

清河律師:06-6360-0434

名川岡村法律事務所: 03-5405-7560

野本、吉葉法律事務所:03-5222-3777

律師法人裕後法律事務所:03-6255-6090

財務困境

如果您是觀光客,前來日本旅遊期間遭遇財務上困難時,我駐日本代表處可幫您撥打國際電話,聯繫在台親友、雇主或保險公司轉帳至本處指定的銀行帳戶後,再由本處轉交款項給您。 代表處無法提供個人借貸、代墊、代繳住宿、旅費、醫療費、罰金等費用。

遺失護照

在外國,護照是證明身分最重要的文件。每個人都應該謹慎保管,避免遺失、甚至遭盜用,進而影響自己的權益。

如果您是觀光來日短期停留,在日本遺失護照: 請先前往各地「警察署」(非派出所)報案,並取得A4紙張大小的『遺失證明』(不能只有報案號碼紙片),攜帶相片及身上其他證件前來台北駐日代表處領事部5號窗口,或各轄區辦事處辦理專供返台用的證明文件。這份文件可在1-2小時內發行,但只能專供您返回台灣時出入境之用,無法前往第三國。

*如果您是居住在日本,具有日本在留資格,並在日本遺失護照: 請先前往各地「警察署」(非派出所)報案,並取得A4紙張大小的『遺失證明』(不能只有報案號碼紙片),攜帶在留卡前來我駐日本代表處領事部3號窗口,或各轄區辦事處補辦護照。

聯結: 護照遺失申請補發

http://www.roc-taiwan.org/JP/ct.asp?xItem=77789&ctNode=1436&mp=201

死亡

我國護照持有人在日本死亡時,除日本警方可代為介紹殯葬業者外,我駐日本代表處可提供以下協助:

1.      提供相關資訊之諮詢: 例如日本習俗當地火化或遺體運送返台各種處理方式費用概算之建議應當事人家屬請求推介民間禮儀公司等。

 

2.      協助申請相關之必要文件及辦理死亡證明書等之驗證手續等。

連結: 辦理死亡登記及驗證http://www.taiwanembassy.org/JP/lp.asp?ctNode=1438&CtUnit=28&BaseDSD=7&mp=201

小孩出生

如果您的小孩在剛剛日本出生,首先將面臨小孩申請我國護照及辦理出生設籍。由於我國國籍法現採父母血統主義,即小孩可從父 、也可從母具有我國國籍,並申請我國護照,因此,父母皆為我國籍者,小孩出生後,一定要申請我國護照;至父或母有一方為外籍者,小孩一旦先領有外國護照後,是否再申請我國護照,由當事人自行判斷。 

辦理小孩出生設籍,必須當事人親自返國辦理,應否專程返國辦理,或待日後返國時順便辦理,可配合個人意願,自行決定。

一旦返國設籍後,小孩即屬在台有戶籍國人,日後可申請國民身分證。在台有戶籍,日後才可參加國民健保持有我國護照,可於效期內自由進出我國國境,並得享有多數國家免簽證優惠等,但屆齡時必須服兵役。

未返台設籍者,即屬在台無戶籍國人,即使持用我國護照,依現行規定,返台前仍須辦理入境許可,且日後在台無法參加國民健保,無法享有外國免簽證優惠,但役政單位原則不徵召在無戶籍國人服役。

返國辦理出生設籍流程如下:

一、申請人年齡在20歲以下:

()已持有日本護照者

持日本護照返國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定居手續領取定居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設籍(設籍後如須出境離台,應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登載有國民身分證字號之我國護照持用)

()未持有日本護照者

向我駐日各處申請一年效期MRP護照及入境許可返國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定居手續領取定居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設籍(設籍後如須出境離台,應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登載有國民身分證字號之我國護照持用)

二、申請人年齡在20歲以上:

() 持我國護照向我駐日各處申請臨人字入境許可返國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長期居留手續在台居留滿一年後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定居手續憑定居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設籍(設籍後如須出境離台,應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登載有國民身分證字號之我國護照持用)

() 持我國護照直接向我駐日各處申請返台長期居留手續領取居留證副本持憑返台15日內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換領居留證正本在台居留滿一年後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定居手續憑定居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設籍(設籍後如須出境離台,應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登載有國民身分證字號之我國護照持用)

以上申請所須具備之條件及相關文件等詳細規定,請參考代表處網頁說明。

連結: 首次申請護照(3號窗口)

http://www.taiwanembassy.org/JP/ct.asp?xItem=77786&ctNode=1436&mp=201

*連結: 設籍及出入境(5號窗口)

http://www.taiwanembassy.org/JP/lp.asp?ctNode=6359&CtUnit=681&BaseDSD=7&mp=201

*連結: 文書驗證綜合說明(1號窗口)

http://www.taiwanembassy.org/JP/lp.asp?ctNode=1438&CtUnit=28&BaseDSD=7&mp=201

有用的基本電話、搜尋網頁

【緊急電話號碼】

警察局電話 110

急救車 119

消防局 119

【醫療】

聯結:醫院、診所及牙醫」網頁

聯結: 東京都醫療機構搜尋系統

http://www.himawari.metro.tokyo.jp/qq/qq13to16sr.asp

(日語/英語網頁;可勾選中文、台語、診療科別、區域等,搜尋醫院)

【一般資訊】

聯結:「外國人生活指南」網頁

http://www.tokyo-icc.jp/guide_chi/index.html

(中文版:提供在日本生活所需各項資訊及網頁聯結,內容相當充實)

聯結: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出國旅遊資訊網頁

http://www.boca.gov.tw/ct.asp?xItem=1&ctNode=753&mp=1

聯結: 東京的觀光官方網頁

http://www.gotokyo.org/tc/index.html

http://www.taiwanembassy.org/JP/ct.asp?xItem=311149&CtNode=11538&mp=201&x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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